(一)、读者所借图书不慎遗失,读者应付赔偿责任。赔偿办法原则上应赔偿同版原书,赔偿后60天内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。如三个月内不能买回原书,且未交纳赔款的,其借阅证将自动作废,其办证押金作为购书赔偿款。
(二)、损坏赔偿:轻微污损,但不影响流通使用的赔偿5元;重度污损,不能正常流通的,按原价2倍赔偿。